逾期贷款通知书必须法律规定的要求,即合理合法。首先,在填写上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其次,在形式上应采用一式两联,借款人一联,银行留一联存档;最后,在效力上应由借款人签字、盖章和按手印予以确认。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贷款催收通知书,是指作为权利人(银行)向义务人(借款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从法定诉讼时效上来讲,逾期贷款通知书是逾期贷款回收的重要环节,在不良贷款盘活工作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为确保银行收回逾期贷款具有更大的胜诉权,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当然也存在特殊诉讼时效。针对逾期贷款这一法律关系使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即二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借款人在逾期贷款之日起两年内,通过一定形式向银行表示愿意返还贷款,从而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每次借款人签收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都会导致二年诉讼时效的中断,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从而保证银行贷款不因逾期贷款时间长而丧失法律的保护,避免失去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律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系统中,银行下发给借款人的催收通知书绝大多数的目的仅限于催收贷款,往往忽视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即在逾期贷款的延续中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信贷员认识不到催收通知书的作用,只是过个形式。在发放方式上,往往采用不合理的方式进行送达,如:他人代签、在没有人员见证下留置送达等。如果这类贷款案件走向诉讼程序,借款人则会以没有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贷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作为权利人,即银行方也将因贷款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则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特定期间,属“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免除,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通过签订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达到中断“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是银行一厢情愿的做法,将“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混为一谈,是对法律的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