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律知识问答——以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为例

   2023-09-24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570
核心提示: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日,Z某与S公司的总经理D某通过微信达成合意——Z某自2020年3月2日起至S公司工作,从事劳务派遣用工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日,Z某与S公司的总经理D某通过微信达成合意——Z某自2020年3月2日起至S公司工作,从事劳务派遣用工的招聘与培训工作。在Z某入职后,S公司未与Z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3月7日,S公司前台张贴了该公司的人员名单,将Z某的职务描述为副总。2020年4月7日,D某通过微信告知Z某,Z某的工资标准为底薪1万元/月,另外享受股份分成的股权激励待遇。2020年5月20日,Z某通过微信将其设计好的名片发给D某审核,名片载明Z某的职务为S公司的执行副总。2020年6月3日,Z某通过微信告知D某,接受底薪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另外要求S公司每月支付外宿补贴200元、交通补贴300元、通讯补贴300元,如有派遣项目的话,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计算绩效奖励;外包项目按照工人平均工资计算绩效,奖励按照利润的10%计发。就Z某每月底薪为6000元的标准,D某当即表示同意。2020年7月16日,Z某通过微信询问D某:“那明天起,我就算正式离职了?”D某回复Z某:“好的。”此后,Z某未再至S公司工作。2020年8月28日,Z某申请劳动仲裁。

  【知识问答】笔者现就本案涉及的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分述如下。

  1.Q:用人单位何时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Z某与S公司在2020年3月1日达成了入职的合意,但用工之日应确定为2020年3月2日。

  2.Q:用人单位应怎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Z某于2020年3月2日入职,入职时未与S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S公司至迟应当在2020年4月1日即与Z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Q: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因未与Z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S公司应当向Z某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7月16日间的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4.Q: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A: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Z某的名片载明其系S公司的执行副总,且在S公司办公场所内张贴的工作人员名单亦载明Z某系该公司副总,足以说明Z某与S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5.Q: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吗?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S公司未依法为Z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Z某在解除与S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时无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S公司。

  6.Q:用人单位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吗?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亦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本案中,S公司未为Z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法行为。

  7.Q: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A:《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起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中, 2020年3月2日为Z某的用工之日,S公司应当在2020年4月2日前为Z某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

  8.Q: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什么后果?

  A:《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9.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A: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案中,Z某仅于2020年7月16日通过微信询问D某:“那明天起,我就算正式离职了?”,而D某回复Z某:“好的。”Z某并未履行告知程序,其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主张经济补偿金系事后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所提主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其关于S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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