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义务是什么:
1、社区(街道)、镇、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受理调解纠纷可以根据劳资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或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主动(参与)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在调解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调解委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3、劳动争议的调解,首先调解员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其次在调解时,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如果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达不成协议,制作笔录,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4、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社区(街道)、镇、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自收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
相关知识
根据劳动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关于具体的设置方式,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职工代表;
(二) 企业代表;
(三)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