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来说,时效指的是,法律在规定范围内为权利人的权利提供保护,如果权利人未在时效范围内行使请求权请求主张权利,权利人将丧失自己的权利,法律也不再要求义务人进行履行。那么,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有什么相同之处?有什么区别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相同之处
总的来说,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本质上都是时效,性质上是相同的,有如下几点相同之处:
(1)都是指权利不行使并达到一定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的制度。
(2)都是指丧失胜诉权而未丧失诉权。
(3)除斥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消灭(仲裁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虽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其于仲裁部门的实体权利消灭)。
二、不同之处
但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毕竟分属于不同的适用情况,法律对两者的具体情况也做出了很多不同的规定:
(1)仲裁时效固定为60日;诉讼时效则包含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不同的时效期间各不相同。
(2)仲裁时效中未规定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诉讼时效明确规定了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
(3) 仲裁委员会可依据审查结果主动适用时效规定,人民法院则非依义务人主张,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4)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受理,即仲裁时效为可变期间。而诉讼的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并不是同一种时效期限。虽然在性质上相同,但具体适用情况上还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在期间长短、特殊情况条件、适用条件上有着明显不同。在法律实践中,需要具体区分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