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近来,有不少员工反映他们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知劳动局不卖劳动合同,而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
问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局不卖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平等,禁止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非法扣押劳动者的个人证件。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