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口老龄化和劳动人口减少,我国全面开放二胎,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生二胎。二胎开放后,之前的很多法律法规都不适用,其中最主要的冲突就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那么《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呢下面,网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解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在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将收取规定基数的1至3倍。
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公民生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子女,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3.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4.将第五条修改为:“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或者非婚生子女的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对不符合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条件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二)有两个及两个以下非婚生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对生育第三个以上非婚生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并在收费时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6.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原第一条“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生育”,“非法生育”修改为“违反规定生育”,“违反规定收养”修改为“违反规定收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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