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除了“七出三不离”制度,还有一种离婚制度叫“和合分”。顾名思义,“和而不同”就是双方商量处理离婚,不发生冲突,有点类似于现代的协议离婚。“离婚”制度早在唐代法律中就有规定。唐律《户婚》规定“夫妻不和,不坐”。元明清的法律中,也有“愿离者不坐”的规定。
《史记》记载的“和而不同”最早的例子是《汉书》记载的朱买臣与妻子的离婚协议。“,翁子,吴也。家境贫寒,学习好,工业无药可治,…..妻子惭愧,央求去。……买方留不住,即听其言。”由于贫穷和古怪的性格,朱买臣被妻子抛弃了。当他的妻子提出离婚时,朱买臣无法留住她,所以她同意了。这里的“求去”和“听去”,记录了男女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和而不同”的协议的过程。
在敦煌出土的唐代文献中,有一份“释妻文书”这样写道:“凡属夫妻之事,三生之后方成亲,此生方得夫妻。…….不仅仅是因为一念之间的差异,不仅仅是因为难以回到同一个意思,更是因为他们很快就向亲人伸出了手,偿还了债务。希望夫人和夫人走后,我再梳一遍鬓角,做一个漂亮的女人,秀出我温柔婉约的身姿,以此来选拔任用一个高官。我们不要再互相憎恨了。不要一个两个宽,大家都开心。”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上辈子有缘,这辈子就可以结婚;既然不能在一起,不如分手吧。就算分开,也不要互相为敌。之后,祝老婆能选择高门,再嫁。
整份妻子发布文件,对双方的矛盾闭口不谈,只说没有缘分,甚至还有美好的祝愿,处处体现了一种“和”的精神。根据中国的史书记载,很多朝代的女性都没有离婚的自由,而男性则可以“娶妻”或“休妻”。然而,这份离婚文书却在形式上向后人展示了另一番景象: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低。至少在唐代,离婚对女性来说是比较自由的,夫妻之间提倡“好好相处,好好分开”。但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夫妻达成并离开的几率还是很低的,而且被“一对一”的礼教所束缚,很少有妻子敢提出并离开。
在现代,协议离婚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做出的决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今天我给大家简单总结一下:
第一步: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携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共同向主管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初审无误后,工作人员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
第二步:拿到收据后,夫妻双方需要度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30天内,如果后悔不想离婚,可以拿着身份证和收据,到原出具收据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会得到一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确认单。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步:30天冷静期过后,双方仍决定离婚。然后,在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三份、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两张、身份证,共同到前述婚姻登记机关当面申请办理离婚证。
经过以上步骤,协议离婚所需的所有程序都已完成。离婚虽然简单,可能是“一不同二宽,皆大欢喜”,但我们不能为了“幸福”而完全放弃责任。婚姻不易,就这么做吧,好好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