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因病难以抚养离异子女的,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夫妻离婚时,抚养子女的问题必须通过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妥善处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会直接重新引发抚养孩子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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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
子女抚养费
相关案例:
2008年9月,黄与刘因感情不合被法院判决离婚。5岁的女儿黄晓谋由母亲刘直接抚养,黄每月支付抚养费至300元。当时刘有轻微精神障碍,但没有确诊。自2009年以来,刘的精神症状越来越严重,导致无法工作,使家庭生活非常困难。2010年5月,刘被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同年7月,黄起诉当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法院支持黄漫改变抚养关系的主张,裁定其女儿黄晓谋应由男方直接抚养。
评析:
夫妻离婚时,抚养子女的问题必须通过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妥善处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会直接重新引发抚养孩子的纠纷。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变更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给予许可。 (2)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另行起诉。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是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重病或残疾将继续抚养孩子;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 第三,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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