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由于具有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证的缺点,所以导致口头遗嘱的有效性难以确认。那么,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 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 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 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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