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的内容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中有无效条款的规定,无效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借款合同中有哪些无效条款?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借款合同中有什么无效条款
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或全部无效。
1、借款合同违法合同法关于利率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5、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二、怎样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此处规定的集资以及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即为经营金融业务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形。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民间贷贷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因赌债偿还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一般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权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及民通意见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应当确认为无效借贷合同或者无效借贷行为,这也是借贷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项等。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主体的构成大体上有两种,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借款合同中有什么无效条款”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的条款包括借款利率违反法律的规定、借款利率是复利的条款、出借人不合法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找法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