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于一些确系不属炒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买卖双方提出申请,经房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契约变更手续:
1、补办契约。购房人将商品房买卖契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与开发单位一起办理原契约注销、新契约的登记手续,契约内容应与原契约一致。
2、契约条款变更。买卖双方因对原契约中的付款方式、价格等条款内容进行重新约定的,可办理契约变更,但契约上的购房人及所购房屋不得改变。
3、同户籍亲属或直系亲属之间的更名或增减的。按照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当事人携带户口簿或相关直系亲属证明办理契约变更手续。
4、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购房人经协商一致,其中部分购房人退出的。所购房屋为期房的,由当事人出具“具结”,可予以办理。
5、换购。购房人因对原购买房屋不满意,提出换房的,仅限于同一销售许可证内的房屋之间进行调换。
6、房屋在期房期间,购房人因种种原因提出退房的。所购房屋1)可由开发商承诺暂不销售,待房屋竣工后,办理自管产;2)按原销售价格进行上网公示、竞卖,若有两人以上竞买的,采取摇号方式,经公证后确认购房人。 7、房屋为现房,购房人在未申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因房屋质量、面积等原因,提出退房的。必须在“南京网上房地产”上公示,其再销售价格为原合同登记的价格,经三次公开摇号后无人认购的可由开发单位办理自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