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那么作为拥有土地的公民就会十分的关心土地所有税是怎样的一个征收标准,那对于土地的开发商来说这样的政策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了,那到底应该怎样的计算土地所有税的数额呢,下面就由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解答土地使用税自持房产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自持房产的计算方法?
房产税的计算:出租的房产税税额=应税房屋租金收入×12%,自用的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其中10%~30%的幅度按地区不同有所区分。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其中适用税额按各地区各地段的不同有所区分。
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出租房屋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一、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以上讲述了关于不同情况的土地所有税的交付问题,不管你拥有的是建造住房的土地,还是自己的房屋所占的土地缴纳方法都是不一样的,一定要分清楚自己的情况,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自己的税金。如果您还有这方面的疑问,可以联系找法网的律师做专业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