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品中使用“化名”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新闻与社会的概念及含义;
二、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含义;
三、何谓“化名”?
对此,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新闻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道的消息。第二是泛指社会上最近发生的新事情。根据这一解释,新闻是指消息或者社会上最近发生的新事情,其内容则应当具有真实性,即不能是虚构的。而社会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共有五种;二是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
所谓文学作品则是从生活中挖掘素材,然后再经过艺术加工、提练,创作而成,通过文字反映某一主题的表现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虚构(当然报告文学作品除外)。
对于什么是化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为了使人不知道真实姓名而用别的名字。第二是指为了使人不知道真实姓名而用的假名字。概括并举个例子说,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确有李某某其人。但是,(李某某本人或者他人)出于某种原因,为了不让别人知道李某某的真实姓名,(李某某本人或者他人)而使用了假名字或者别的名字而已。
另外,某一作品只有在描写真实事件并且需要隐去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时,才会在作品中特别加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这一类的注释。事实上,很多报刊杂志等媒体报道或者描写某些涉及相关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真实事件时,在作品中对这些人的姓名通常使用化名来进行表述的现象更是普遍。
如果文章如属虚构,则不需要再在文中注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而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这也可以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那么很显然,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司法认知,即认定该文中的“化名”人物事实上确有其人,该文中的“故事”也确有其事。在此,笔者可以举例说明。例如,某一长篇小说是虚构的,那么该小说的作者根本不可能再特别注明“文中人物系化名”。因为,“化名”的内在含义即就是说确有其人,只不过是用了别的名字或者假名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