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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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法语谚语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具体约定其财产归对方所

一个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语谚语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具体约定其财产归对方所有或者其他财产制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感情好的时候,自然没有财产分割,但是离婚的时候,从房子到车子到床单被子,所有东西都有可能被双方争执。夫妻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关系到离婚后双方的生活质量,一直是矛盾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在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适用;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适用于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不在分割之列。双方达成协议时,规避法律的协议无效。比如协议内容规避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都属于协议规避法律。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照法定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房屋、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的财产区别对待。原则上是平分。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来源以及照顾儿童、妇女和无辜一方权益的原则,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比如钢琴,作为共同财产,自然应该给音乐老师,得到钢琴的一方会折价补偿另一方一半的钢琴价值。双方的争执往往是关于财产的分割。房产所有权首先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是否有其他财产、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是否有经济条件支付对方财产折价等情况综合分析判决。如果一方想要,可以判给一方,会在财产分割上给另一方优惠。双方都不想要财产的,可以共同委托人民法院拍卖财产,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和果园。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宅基地的审批,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结婚离婚后,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都要保障。

通过案例解释

案例一2011年6月,张和经人介绍订婚。因为张某的生产组要分摊土地补偿款,张某和在交往不到一个月就登记结婚了,目的是为了让家里快点“多进口”。婚后不到三天,张继续在外地上学,在张家住了几个月才回娘家住。此后,因向张索要各生产队发放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而多次发生纠纷。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和解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二人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要求张的父母返还其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的父母以结婚、招待、家具的钱已经花完为由,拒绝移交。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父母再次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的共同财产,陈某对其份额拥有所有权。驳回了张父母关于这笔钱全部用于结婚、招待客人和购买家具的主张,支持了的诉讼请求。张的父母被判偿还土地补偿费58700元。

案例二婚前,原告刘签订了区三丰路利民街一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刘婚前支付首付款124247元。婚后,原告刘以个人名义在农业银行贷款18.5万元。婚后原告还款共计42963.83元(即原告起诉时的2014年12月22日)。原告、被告支付该楼后期费用12890元,原、被告共同装修费用5万余元,上述费用共计105853元。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现状,购房价格和时间,贷款额度,婚后装修费用,贷款还款等。,房屋分割如下:位于石楠区三丰路利民街新新文雅苑1-3-xxxx房屋1套归原告所有,原告偿还剩余房贷;原告酌情给予被告5.3万元作为赔偿。

法官声明

01

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有罪一方分割的共同财产份额,体现了在财产分割中对有罪一方的负面评价。这里的过错是指离婚时存在过错的情形,如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因此,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离婚时将该原则适用于财产分割的请求,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02

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相应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S2/]03

离婚时,男女双方都要提供证据,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是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合法,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不纳入人民法院分割范围。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驾驶证等。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民法条款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两个

清偿债务(共同债务应一并清偿)

法语谚语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有两种倾向。一个是为了保护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也就是让债务人还款,没有签字的配偶不用承担还款责任。这种倾向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以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例。另一种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即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倾向也导致了一方配偶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一方配偶的贷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配偶偿还是不公平的。如前所述,民法典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利益,适当增加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合理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原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清偿完毕后,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经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进行判决。还有一种情况,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只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具有内部约束力。债权人不认可的,离婚双方仍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超过约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

通过案例解释

案例一董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与他人合伙创业,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外债。2009年,赵某向董某某提出离婚,董某某同意离婚。他们就子女抚养费等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但在两笔债务上未能达成一致。2008年,董某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连本带利偿还贾某。董某某无钱偿还,希望妻子与自己分担借款。赵某某认为,这笔借款是董某某以个人名义借的,自己并不知情,不应由她分担。另外,对于董某欠村食堂600元烟酒的款项,赵某认为属于董某自己的消费支出,应属于董某个人债务,不应由她分担。由于双方对这两笔债务一直争执不下,赵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处理这两笔债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向贾某所借的25万元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没有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用于夫妻双方认可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收入也用于家庭生活。故该25万元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某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被告人董某某欠村小卖部600元烟酒款,属于被告人因不合理支出而欠下的债务。该600元债务属于被告人董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案件二张某某与吴某某原属夫妻,于2016年9月5日离婚。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8年1月25日。贷款仅限于家庭生活需要,固定月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讼之日,欠款200万元未清偿,仅张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利息共计52万元。现邵某某主张该借款为张某某、吴某某的共同债务,要求其共同偿还所欠本息。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还提交吴某某与余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该笔借款用途为吴某某对外借贷。张某某对此表示认可,并称该笔借款是邵某某付款当日按照吴某某的指示转给案外人尹某某的。转账的目的是利用他们两个放贷赚取利息差。尹某某是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于某某的妻子。一审法院认为,邵某某向张某某提供的借款,有邵某某向法院出示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该借款是否应为张某某与吴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务的,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对债权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期间,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超过了家庭的日常需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志而表示的除外。根据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张某某在收到邵某某转账的当天,就将钱转到了尹某某的账户上。据尹某某陈述,这笔钱是其丈夫余某某向吴某某借的。虽然吴某某对此并不认可,但其提供的用于向余某某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的账户明细,并未反映向余某某转出或提取与借款相关的资金。结合吴某某与余某某的借款合同,尹某某也是该借款合同的参与人之一,故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某向余某某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张某某向其借款。针对吴某与于某的借款合同显示借款金额为225万元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事实,根据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事实,张某某解释多收的25万元是提前收到的借款的三个月利息,比较符合现阶段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判决: (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邵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借款合同利息及律师费共计239万元,吴某某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邵某某支付2018年1月26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债务利息,以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24%,吴某某承担连带支付义务;(3)驳回邵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吴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林是卖铁矿粉的老板。和林有着长期的生意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仍欠铁矿粉共计20万元。2019年1月,林与孟结婚。2019年2月15日,林与签订《还款协议》,其中林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还清所欠货款及滞纳金损失。后林某一直不还钱,逐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夫妇共同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协议》系某人林某所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款并未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其妻孟某既不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事后也不追认,也不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欠款并非两被告的共同故意。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以其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而表示的”,则认定所欠货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孟某、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先协商。如果双方能就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应当写入离婚协议,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02

因债权人未参与双方达成的债务承诺协议或人民法院决定的债务承诺方式,该承诺方式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额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S2/]03

债权人另案起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负责清偿债务,夫妻一方实际承担的债务份额超过双方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份额的,对超过部分,实际承担债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

民法条款

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经双方协议清偿;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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