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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国家劳动保障部8号令);
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
申请时限:手续齐全 随到随办;
需提交材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就业登记证,一寸照片2张;
办理程序: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工档案材料由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移交就业管理处。
失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应当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和1寸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就业管理所(站)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
失业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本人凭身份证、就业登记证、1寸照片2张和原单位开具的“通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核定好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发放标准及时记载就业登记证栏目内,并告知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和地点。失业保险金当月登记,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如失业职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按月核减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职工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必须在每月携带“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街道就业服务所办理登记手续,如实说明本人近期求职、培训及就业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登记的,将视情暂停或停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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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1)单位缴费基数和费率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个人缴费基数和费率
参保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规定,参加设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报送的劳动工资报表等相关资料,填报失业保险申报表,申报本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表签章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