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苏先生夫妇于网络相识,2012年3月奉子成婚,9月女儿出生。婚后苏太太辞去工作相夫教女,苏先生则就职于一家物流公司担任人事总监。恋爱期间,苏先生曾首付购置了一套价值200万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不到二年,贷款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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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太太父亲退休后将其名下的画廊赠与苏太太(该画廊名下有一所市值700万元的房产),在父亲的人脉和经验支持下,画廊生意蒸蒸日上,自2017年起年收入逾千万。?
因为太太忙于打理画廊事务,2016年底,苏先生正式辞职在家做起了全职爸爸,闲暇时间创作玄幻小说。经过几年的努力,创作一部小说获得的读者打赏和平台流水收益大概5万元,且已有影视公司提出要购买小说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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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苏太太购置了一幢别墅(现市值3000万元)登记在其名下。2017年底,苏先生与苏太太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开始逐渐恶化,苏太太经常羞辱苏先生“吃软饭”、“没出息”,对其动手动脚,从推搡、谩骂到打头,家暴行为越来越恶劣,苏先生自尊屡屡受挫,倍感沮丧乃至深陷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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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苏太太用书击打苏先生的头部,导致苏先生去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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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苏太太怀疑参加书迷见面会晚归的苏先生出轨书迷,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苏太太扬言要砸掉苏先生的电脑,争吵中苏先生不慎从别墅二楼楼梯摔下,造成尾椎骨骨折入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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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苏先生赴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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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答
一、当事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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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苏太太不想离婚,苏先生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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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苏太太再有家暴行为,苏先生报警的话会留案底吗?警察可以保护苏先生,防止再次被家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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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离婚,苏先生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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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离婚,苏先生可以分到哪些财产?苏太太的画廊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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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太太的羞辱、家暴行为对苏先生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苏先生能够索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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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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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问题可以细化为以下五点:1.如何解除婚姻关系;2.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3.哪些财产是可分割财产;4.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5.如果不离婚,日后该如何应对家暴。申茵律师团在此以案说法,就苏先生提出的几个问题,试作如下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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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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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协议离婚是效率最优的方案,但在女方不同意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苏先生只能采用诉讼离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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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与本案相符的情形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苏先生想要获得一次判离的结果,需着手收集女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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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节目组提供的相关信息,本案现有的住院病历证据较单薄,仅能证明苏先生受伤就诊的事实,苏先生还需就伤情与苏太太的家暴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家暴次数较多进行举证,例如:女方家暴的录音、录像,被家暴后的报警记录、警方出警记录或警方出具的对女方的告诫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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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家暴行为成立,且该行为非单一、偶发和程度较轻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若证据不足,且苏太太坚持不同意离婚,婚姻律师则建议苏先生尽快与苏太太分居,并就分居时间及分居事实取证。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又分居满一年以上的,可以作为下一次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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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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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坚持的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除综合考虑父母双方具备的抚养条件、思想品德等因素外,有无充足的时间照顾子女起居生活、子女离开经常居住的环境是否会造成不利影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能否帮忙照顾子女、是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等均是法院确定抚养权时需考量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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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苏先生更有利于抚养婚生女,苏先生可以收集亲自抚养照顾孩子的照片视频,带孩子看病的病历,辅导孩子学习的作业本签字记录,与学校老师、医生沟通孩子情况的聊天记录,孩子表达更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意愿的录像、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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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上述证据应如何收集整理,如何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庭上以更强的证明力说服法官支持抚养权,则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根据苏先生的实际情况拟定证据收集方案,针对性地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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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苏先生咨询律师时,婚生女未满8周岁,最终二人无法协商离婚只能诉至法院,由于诉讼程序需要至少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到法院判决时婚生女已年满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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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可知,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裁判抚养权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苏先生自2016年底开始全职照顾婚生女,其陪伴女儿的时间较多,苏先生可以尽全力争取婚生女的个人意愿,就本案而言,对苏先生争取抚养权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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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女方的家暴行为,是品行的体现,也是抚养权的考量因素之一,为避免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以及减少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影响,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着重考量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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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是可分割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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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先生发给律师的邮件未提及双方是否有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协议,实践中,若签署了前述任一协议,则对应财产的分配以婚前或婚内协议约定为准。假设在未签署前述协议的前提下,婚姻律师就本案涉及的财产应如何分割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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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先生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由苏先生婚后还贷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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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女方的名字是婚前还是婚后加名,均视为赠与登记完成,该房产将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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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双方名下的银行证券账户内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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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结婚多年,财产基本已经混同,婚后取得的金融资产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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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方父亲赠与女方的画廊及画廊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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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方父亲在赠与时已签署协议明确表示赠与女方一方,则该画廊及画廊名下的房产,苏先生将无法分割;若女方父亲未明确表示系赠与女方一方,则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可以进行分割,具体如何分割需要根据画廊的法律性质才能做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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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方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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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婚后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鉴于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法院在分割时一般会考虑保持房产现有状态不变,将房产判给女方,由女方按协商或评估价值补偿苏先生应占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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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先生婚后创作的玄幻小说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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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于夫妻共有。从苏先生描述的案情来看,对于婚内已经取得的小说打赏等收益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是毫无争议的。而对于离婚后影视公司购买前述小说版权,苏先生所得收益女方是否有权分割及可以分割多少,则需要根据小说在离婚时的完成程度综合判定了。离婚前已经全部创作完毕,离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前创作了部分,离婚后完善小说,再出售所得收益,法官在判决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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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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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一步沟通明确财产情况才能作出进一步判断。值得提醒的是,若女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未来可以通过诉讼调取女方名下资产的流转情况进一步查证,并要求女方就该部分财产承担少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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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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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女方的家暴行为能否被法庭认定。若能详细提供前述所提到的家暴证据,不仅离婚的诉讼请求会得到大概率的支持,苏先生还可以要求女方进行损害赔偿,甚至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法院的判决可能会适当倾斜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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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果不离婚,日后该如何应对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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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报警要求公安出具训诫书;向所在的社区、单位、妇联组织寻求帮助;尽快搬离也是救济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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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搬离住家的情况下,苏先生可以在家中安装摄像头,一方面令女方有所顾忌,不敢再随意打骂;另一方面,若再出现极端家暴行为,则能取得家暴相关证据,为后期主张离婚或报警收集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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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知,苏先生可以着重收集家暴、财产相关证据,在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起诉或报警解决家暴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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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聊斋志异》中有一篇故事性极强的文章《江城》,将泼辣如虎的江城刻画得活灵活现。蒲松龄先生借这篇文章,打破了中国几千年来文学形象里女性单一的贤良淑德画像。江城,可谓挑战夫权的“典范”,悍妇之标杆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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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古今二位“弱势”男性:从高蕃对江城的容忍程度来看,他无疑是爱妻子的。而由苏先生的表述看,其在家庭关系中也是迁就的。但包容和妥协,就可以让爱情之树长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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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有云,上帝创造万物,见男子太寂寞,乃取其肋骨制造女人。因此,有人说,女人是上帝赐给男人的生命延伸,是男人的的骨中骨,肉中肉。这话听起来颇具浪漫主义色彩,很美好。但事实上,亚当与夏娃,是独立的个体。男人和女人,精神上、人性上都应该平等,并非肋骨之于身体的附随关系。两性世界里,永远需要沟通和对话,无原则的退让,或一味的彪悍欺凌,很可能导致家庭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