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籍配偶婚姻的法律规范,越南关于婚姻的规范更为详细,其范围涵盖外籍婚姻及外籍家庭(包含认养小孩及认养父母),这里只是列出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调整的范围。依据政府的规定,调整婚姻法的其中几项规定。
第二条 保护与外籍人士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合国,对于与外籍人士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各方面的权利与利益,均依据政府婚姻法及第68号法律条文之规范,且须符合越南法律及越南认定之国际条约。
禁止利用结婚以进行买卖妇女和小孩及剥削劳力的行为,同时极力禁止以强迫手段来胁迫妇女进行性行为。
禁止以牟利的目的进行婚姻媒介活动。
第三条 办理公证结婚的单位
第一款:省政府和直辖市政府(※称为省级政府)。
第二款:乡、镇、坊(市)(※称为乡级政府)。
第三款:大使馆或驻外代表机构(※越南人在国外要办理结婚登记时)。
第四条 适用国际条约。如有越南认定之国际条约与第68号条文抵触时,则以国际条约为主。
第五条 适用外国的法律。如有第68号条文与越南其它法律规定或与越南认定之国际条约所引用的外国法律抵触时,则引用外国法律。
第六条 合法公证结婚的资料认证
第一款:结婚的公证资料须由越南驻外单位的认证(※越南驻台北办事处),不包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由驻越南的外交或领事单位发给该国公民的结婚档即为合法档,不须经由越南驻外单位认证,但须符合平等原则,此平等原则以外交部条文规定为主。
第二款:在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文件资料如为外国语皆需翻译为越语并按照越南法律认定,不包括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第七条 各项资料保存原则
第八条 费用
第九条 解释词语
一、外国人:未取得越南国籍的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即为外国人。
二、长驻在越南的外国人:长期居住在越南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
三、外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人,附加解释外国国籍为其它国家之国籍而非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之国籍。
四、无国籍者为未取得越南国籍且未取得外国国籍的人。
第二章结婚
第十条 结婚的条件
第一款:越南公民与外国人在越南的行政机构办理结婚手续时,各方须遵守该国对于结婚的法律规定,外国人仍须遵守越南婚姻法第九条与第十条之规定,为关于符合结婚的条件。
第二款: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与外国人在越南的行政机构办理结婚手续时,各方须遵守该国对于结婚的法律规定,外国人仍须遵守越南婚姻法第九条与第十条之规定,为关于符合结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结婚的仪式
结婚须遵守登记手续。在越南申请结婚登记手续之场合须由具国家审权机构根据本条文第十七条二款所规定的仪式办理;在越南驻外领事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之场合须遵守本条文第十九条四款所规定的仪式办理。其它所有结婚登记仪式均无法律效果。
男女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具有公同生活关系仍不认定为配偶关系。
第十二条 结婚登记审权
第一款:越南公民于常驻地或按户籍法规定长期暂驻的地方省级政府办理越南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登记手续。
常驻越南外国公民于配偶之一常驻地的省级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款:住在接受越南公民居住国家的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办理越南公民与住在该国外籍结婚手续。 第三章结婚登记程序手续
第十三条 结婚登记档案
一、结婚登记档案包括:
1、结婚登记表,上面有国家机构在接受结婚档案日子最多6个月前确认当事人当前没有配偶;外籍人当前没有配偶的确认可以使用另外独立档。在国外没有那样或象似的确认档,就可以根据当事人发誓没有配偶来确认而符合于该国家法律。
2、接受结婚资料日子止不越过六个月的越南或外国具有审权的卫生机构在接受结婚档案最多6个月恰发给的证明书,确认当事人没患神经病,或者患神经病但没有到失去认知自己行为的幅度;
3、居留证复印本(对于在国内的越南公民);护照或相同效力文件(对于外国人或生活在国外的越南人);
4、户口薄,公寓户口证明书或有期限的斩驻登记证明书复印本(对于在国内的越南公民);常驻居留证,斩驻居留证或斩驻确认文件(对于外国人或生活在国外的越南人);
5、个人简历表
二、除了该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档之外,按照具体场合,当事人还要纳出下列档:
1、在武装力量或直接关系到国家秘密机构工作的越南公民必须交出中央级,省级部门管理机构档,确认该人与外国人结婚没有影响到国家秘密保护或不违背该部门的规定;
2、已离婚的人需要交出有法律效力的案件与离婚证明书复印本;国外法庭或具有审权机构所发出的案件或离婚证明书按户口登记的法律规定要填入删本,就要交出结婚档案前将该案件或离婚证明书填入删本;
3、对于曾有配偶,但配偶已过世或经过确认过世的人需要交出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三、在本条第一和第二款所规定的档得到弄成两份并交给司法所(如结婚登记手续在越南国内办理);弄成一份交给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如结婚登记手续在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交出与接受结婚档案手续
一、交出结婚档案时,当事人双方都要出面。在不可抗的客观背景,没有出面的人要写缺席申请书并委权对方交出档案。不允许委托第三个人交出结婚档案。
二、接受结婚档案时,司法所或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必要检查档案的具备与合法性;司法所或越南外交,领事机构有责任指导当事人完备没有足够的档案。
第十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限
在越南申请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期现为30天,从司法所受到具备并合法结婚档案日子算。警察按本条文第十六条二款要求加上检查时,期限可以再延长20天。
30天期限也得到使用在越南外交,领事机构运用30天期限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越南国内有关机构按本文献第十九条二款要求加上在检查时,期限可以再延长45天。
第十六条 在越南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在受到具备,合法结婚档案与手续费20天之内,司法所有下列责任:
1、在司法所连续7天内贴上结婚事情公告,并将公文转发至结婚当事人居住之乡级政府,贴上结婚事情公告。乡政府有责任在办公室连续7天内贴上结婚事情公告。如有控诉申诉,乡级政府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司法所;
2、研究审查结婚登记档案。在下面有疑惑或者有街道控诉申诉时,司法所必要审查,其中包括与当事人面谈:
假造结婚;
利用结婚追求买卖妇女目的;
追求其它利润目的;
需要再弄清楚当事人身份或结婚登记档案;
3、转达省级政府审查结果报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建议书以及一份结婚登记档案并邀请决定。
二、如果认得有需要审查而审查内容属于警察机构职能的场合,司法所必须将一份结婚档案及需要检查问题的公文转达到同级警察机构提请审查。
从受到司法所公文20天之内,警察机构必要弄明白需要审查的问题并以书面向司法所回音。
三、在到司法所的公文和结婚档案7天之内,而确定当事人已满足结婚条件,并不属于该条文18条所规定的拒绝结婚项目,省级政府主席就签认结婚证明书,并把结婚档案还给司法所让他进行结婚登记礼,将结婚事情写入结婚登记册以及按法律规定藏储结婚档案。
对于拒绝结婚登记场合,省级政府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里面明白写出拒绝理由。
第十七条 在越南举行的结婚登记礼
一、在省级政府主席签认结婚证明书7天之内,结婚登记礼就要举行,当事人因有妥当理由而要求延长举行结婚登记礼时间也不得超过90天;当事人过期而要求举行结婚登记礼就要从头办结婚手续。
二、结婚登记礼在司法所办公室隆重举办,男女双方均要出席。司法所主持结婚登记礼并请男女双方最后一次说到个人本身自愿结婚事情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结婚,司法所代表人把结婚事情写入结婚册;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证明书与结婚册上签名,并交给夫妻各人一份正式结婚证明书。
三、结婚证明书安该条二款规定从举办结婚登记礼并把结婚事情写入登记册日子起具有法律效果。在当事人所需要时,司法所可以从结婚正册抄印结婚证明书副本交给当事人。
第十八条 拒绝结婚登记
一、在下列场合结婚登记被拒绝:
1、一或双方没有满足越南法律所规定的结婚年龄;
2、配偶外籍没有满足他当公民或常驻(对无国籍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结婚年龄;
3、结婚事情没有男女双方自愿决定;
4、假骗强迫的结婚;
5、当事人一或双方现有配偶;
6、当事人一或双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7、当事人各方是直系血统或属于三代亲属的人;
8、当事人各方曾经或现当养父母和干儿子、公公和媳妇、岳母和女婿、继父和老婆的女儿、继母和老公的儿子;
9、当事人各方是同性(男与男结婚;女与女结婚)。
二、结婚登记也受到拒绝如审查结果表现出结婚是假骗的,没有建立温饱,平等,幸福及稳定家庭的目的;通过结婚来实现妇女买卖,利用妇女满足情欲或追求其它各种利润目的。
第十九条 在越南外交,领事机构进行结婚登记
一、在受到结婚合法档案与服务费20天之内,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并有下列责任:
1、在机构办公室连续7天内贴上结婚事情公告;
2、研究审查结婚登记档案。结婚事情有所疑惑或受到控诉申诉当事人假骗结婚,买卖妇女或追求其它利润目的以及需要再弄明白当事人身份或结婚档案各种档时,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必要进行审查,包括跟当事人面谈;
3、确定当事人各方满足结婚条件,并不属于该文条18条所规定的拒绝结婚项目,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带头人签认结婚证明书。拒绝结婚登记时,越南外交,领事机构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里面明白写出拒绝理由。
二、如果认得必要审查并审查内容属于国内警察机构,司法所或其它有关机构职能时,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将一份结婚档案及需要检查问题的公文转达国内有关机构提请审查。从受到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公文20天之内,国内有关机构必须进行审查需要弄明白的问题并以书面向越南外交领事回音。
三、在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带头人签认结婚证明书7天之内,结婚登记礼就要举行;当事人因有妥当理由而要求延长举行结婚登记礼时间也不得超过90天;当事人过期而要求举行结婚登记礼就要从头办结婚手续。
四、结婚登记礼在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办公室得到隆重举办,男女双方均要出席。越南外交领事代表人主持结婚登记礼并请男女双方最后一次说到个人本身自愿结婚事情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结婚,越南外交领事代表人把结婚事情写入结婚册;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证明书与结婚册上签名,并交给夫妻每个人一份结婚证明书证本。
五、结婚证明书按该条四款规定从举办结婚礼并把结婚事情写入登记册日子起具有法律效果。在当事人所需要时,越南外交领事机构可以从结婚正册抄印结婚证明书副本交给当事人。
第二目确认在国外所进行的结婚,离婚
第二十条 确认在国外所进行的结婚,离婚
一、越南人与越南人或与外国人的通婚已在国外审权机构办好登记手续,符合该国法律规定并且在此时间越南公民不违反结婚以及禁止结婚规定就得到越南公认。违反越南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标准仍然得到越南公认,如违反行为的后果在申请公认结婚时间已能够克服,或者结婚确认事情有利于保卫妇女儿童权利。
二、越南人与越南人或与外国人离婚经过国外法庭或有审权机构批准,也会得到越南公认,如果没有申诉书。
三、在本条一款规定结婚以及二款规定离婚的确认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户口登记写入登记册。
第三目协助结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助结婚活动原则
本条文所规定的协助结婚活动遵守人道,非利润原则。禁止结婚媒介经营活动或利用结婚协助活动进行妇女买卖,满足情欲以及其它各种求利目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结婚协助中心标准
省级以上的越南妇女联协会(简称主管组织)答应下列标准就可以建立结婚协助中心:
1、具备人道,非利润的结婚协助活动计划。
2、具有保证中心运作的地点及必要设备。
3、具有保证中心运作人员。
4、结婚协助中心带头候选人需要满足下列品德:良心,热心,人道,慈爱并没有犯罪。
第二十三条 结婚协助中心运作登记手续
一、结婚协助中心要在中心所设定办公室地区的司法所登记运作手续,档案包括:
1、运作登记表(有表格);
2、主观组织所决定的中心建立证明书复本;
3、个人简历表(有表格),中心带头候选人的司法性简历表;
4、中心设定办公室的证明书;
5、具备人道,非利润的结婚协助活动计划。
二、司法所从受到具备合法档案7天之内必须批准或拒绝批准结婚协助活动证明书。拒绝批准运作登记证明书,司法所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建立中心的主管组织。
三、运作登记证明书期限为5年并可以延期;每延期时间不超过5年。结婚协助中心的运作证明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名称,主管组织与中心办公室地址;
2、中心带头人的姓名;
3、中心运作内容;
4、中心运作登记证明书的延期及其修改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结婚协助中心的权利与责任
一、结婚协助中心有法人资格,有独立印章及财款。
二、结婚协助中心权利如下:
1、介绍,帮助越南公民和外国人了解各方的个人,家庭与社会背景、各方所要求的风俗习惯以及其它有关的问题;为他们实现自愿,平等,进步,一夫一妻的婚姻创造顺利条件;
2、协助各方完善结婚登记档案;
3、有权为保证中心运作而受纳由主管组织规定的经费,遵守费利润原则;有权和当事人商量结账交通费,吃宿费以及另外的合理费用;
4、有权申请延期运作,修改运作登记证明书内容;
5、按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结婚协助中心责任如下:
1、按运作登记证明书所拼写的内容而进行活动;
2、公开而严肃按主管组织所规定的标准来收纳活动经费,遵守费利润原则;
3、按法律规定保密各方个人的通讯,资料;
4、六个月和一年分期就中心运作情况向所登记运作地区的司法所和主管组织报告;在必要时有责任向国家审权机构提供资料或解释中心运作有关内容;
5、接受中心登记运作地区的司法部,司法所以及其它国家审权机构对中心运作各方面的审查;
6、接受主管组织严肃,随时的管理审查;
7、按法律规定实现会计,统计工作;
8、向主管组织和登记运作地区的司法所书面报告结婚协助活动有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9、按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结婚协助中心运作延期
一、严肃执行本条文所规定的结婚协助中心可以延期运作期限。如有延期的要求,主管组织最晚在运作登记证明书满期3个月前必要向中心所登记运作地区的司法所转达延期申请书、中心运作所登记证明书以及经过主管组织对中心运作期间内活动情况报告的确认。
二、在受到合法档案7天之内,司法所必须批准或拒绝批准延期运作登记证明书。
批准延期时,司法所在运作登记证明书上直接拼写延期决定并盖章确认。拒绝批准延期时,司法所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组织。
第二十六条 修改结婚协助中心运作登记证明书内容
一、结婚协助中心需求改变名称,设定办公室地点时必须向登记运作地区的司法所转达改变备注申请书以及运作登记证明书。
在受到改变备注申请书3天之内,司法所在中心运作登记证明书上直接拼写修改内容并盖章确认。
二、需要更换中心带头人或更新中心活动内容时,主管组织必须向中心登记运作地区的司法所转达申请书以及中心运作登记证明书。需要更换带头人时,必须有申请书以及代替人的个人简历表和司法性简历表。
在受到革新运作登记证明书内容档案7天之内,司法所必须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或拒绝批准运作登记证明书内容。
批准时,司法所在运作登记证明书上直接拼写革新内容并盖章确认。拒绝批准时,司法所书面通知主管组织。
第二十七条 结束结婚协助中心的活动
一、结束协助中心在下列场合实现:
1、主管组织在中心运作满期前或在满期日子决定解散中心而不申请延期;
2、运作登记证明书满期而不得到司法所批准延期;
3、国家审权机构决定无限取消运作登记证明书效力。
二、在根据本条一款1目取消运作场合下,主管组织在中心结束运作最晚30天前必须向中心登记运作地区的司法所书面上通知中心结束运作事情。结婚协助中心必须向以前所登记运作的司法所交纳运作登记证明书。
三、在根据本条一款1和2目取消运作场合下,司法所或其它国家审权机构必须把拒绝延期档或取消运作登记证明书使用权决定书转给主管组织。四,结束运作前,结婚协助有责任跟其它个人,组织结账欠款(如有)并对结束运作有关的所有问题处理好并书面上向主管组织和以前所登记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