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符合法律援助的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
3.材料齐全.法定情形的,应当受理;
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的材料包括:
1.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资格证书;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房屋、生活资料、储蓄存款、证券等所有权证明;经济收入,即个人工资和各种津贴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证明等;社会救济,即社会救济证书。
3.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材料:合同、合同、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有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