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妻子都再婚了。再婚前,双方都有自己的房子。买了一套两居室,婚前按揭贷款,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贷款至今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这套房子归我所有,对方同意,但要求三年来房价上涨所得的一半给她。现在不想卖房子了,实际上也没有从房价上涨中获得任何收益。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她的要求很合理。婚前你们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用按揭贷款购买了房屋,并以个人名义登记了房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因此,上述房屋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和未还贷款部分),但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家庭编(一)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人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登记人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不动产登记一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赔偿。”
现在对方已经同意房子归你所有,你们之间唯一的争议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形成的产权,如何向对方进行补偿。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必须判令你赔偿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支付的金额和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虽然你现在不卖房子,但是房子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子的所有权是你的,这种增值肯定是你自己享受的。这种增值离不开夫妻一方出资共同还贷,另一方也失去了自己买房的机会。所以,一方享受房屋升值带来的好处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您主动向对方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支付的金额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的赔偿金,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9406266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打赏本文作者。
微信扫一扫打赏
支付宝扫一扫,奖励 times
打赏 0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