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聂* 林与白*于1994年结婚,1995年8月出生于聂*胡安。2021年,聂* 林与白*妹妹因为感情不和离婚,聂* 娟由白*妹妹抚养她长大。*林向*娟支付了每年5000元的维修费。离婚后,*林按照离婚协议每年年初支付*娟的抚养费。2021年9月,聂Xjuan被一所大学录取。2021年1月,白晓梅根据离婚协议要求*林支付*娟的抚养费时,*林认为*娟现在已经成年,没有赡养义务,拒绝支付*娟的抚养费。多次要求抚养费未果后,*娟于2021年3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虽然现在已经成年,但还在上学,没有收入,要求*林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观点]
*林不再需要支付*娟的维修费。聂*胡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在身体和心理上都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上大学的成年子女仍然是由父母赡养的,但父母的贡献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在法律上也不是强制性的。因此,*林不再需要支付*娟的维修费。
[分析]
作者同意上述观点,原因如下:
1.按照我国现行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是18岁或者即将18岁,大部分大学生已经成年。然而,现实中,大多数大学生仍然以学习为导向,很少有大学生能够通过自己的勤工俭学或创业来维持生活和学习。即使一些学生参加劳动,他们的收入也无法支付昂贵的学费和不断上涨的消费支出。如果所有的成年大学生都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赚取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费用,那么大多数大学生很可能会辍学。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家长拒绝为成年大学生的照顾买单的情况并不多见。在大多数情况下,父母愿意为孩子成功完成大学学业付出一切。
2.虽然父母主动为成年子女上大学买单很正常,但这只是父母的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对于什么样的孩子不能独立生活,最高院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包含的三种类型: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仍在学校学习; (3)如果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说明是最高院在新《婚姻法》实施前做的;另一个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该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者已经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的成年子女。又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这个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后做出的。对于上学的成年子女,前者的解释没有范围,后者的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种解释不存在上下顺序问题,根据后一种方法优于前一种方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
3.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中,成人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用自己的劳动支付教育和生活费用是非常困难的。但依法限制父母在一定时间内赡养子女的义务,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本案中,*娟作为成年大学生,并未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无权要求*林继续支付抚养费。
4.父母是否支付教育费用是自愿的,法律不能说这种责任是强加给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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