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 # 8212;采用者的条件
第一款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岁。
理解和应用
[采用者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孩子或者只有一个孩子。无子女人群,包括未婚无子女人群和已婚无子女人群,以及因缺乏生育能力而不能生育的人群。无子女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理应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父母也可以收养另一个孩子。
2.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不仅要考虑收养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还要考虑思想道德上是否有照顾的要求。养育、教育和保护的能力。标准不应该低于监护人。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的疾病。医学上,不宜收养的疾病是危害被收养儿童健康的传染病和危害被收养儿童、妇女身体安全的精神疾病。
4.无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例如,儿童不允许收养。有性侵害、伤害、虐待、遗弃等犯罪或违法行为的人,
见文章。
5.至少30岁。30岁以下,原则上不能收养孩子。
《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0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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