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条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实质性离婚权。
2.本条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
3.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婚后婚姻基础和感情良好的,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现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尽力调解和好或判决不离婚。但是,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确实无法维持夫妻关系,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工作,经其同意后,方可准予离婚。
4.注意“军方有严重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军方有严重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需要军方同意”的。“需要军人同意”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关系的破裂是军人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仅限于“重大过错”而非一般过错。
离婚军人的财产分割标准是:首先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双方约定分割。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做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军人的意外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归士兵个人所有。向军人支付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平均数,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是夫妻平分。
离了婚的营房离不开现役军人。提醒您,军队房产所有权归军委和总部。其产权由各级后勤部门基建营房部门管理,有关业务部门按其用途负责使用、管理和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军用房地产的所有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代表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用房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营房方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