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把银行卡给别人用用咋就犯罪了呢?

   2023-09-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390
核心提示:  2021年5月,W某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1年5月,W某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提供给他人使用,他人允诺给W某一定数额的好处费。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前述六张银行卡在出借后形成的银行流水共计38万余元,已核实涉及网络诈骗案件的金额合计为10万余元。2021年11月11日,W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W某在被抓获时都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我们现就简要分析一下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及犯罪构成。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详参周峰主编:《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9月1日出版,第1671页)由此可见,本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过失则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技术帮助行为,二是非技术帮助行为。(详参刘静坤主编:《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下册,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第1版,第702页)本案中,W某为他人实施互联网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其完成支付结算,属于非技术帮助行为。

  当然,W某之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仅仅是因为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提供了银行卡,还需从其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W某名下的六张银行卡在出借后形成的支付结算金额已达38万余元,已经符合入罪的条件。换言之,如出借的银行卡在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支付结算金额未达到20万元以上的,则不应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本案中W某在主观方面是否明知则成为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详参吴情树:《如何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检察日报》2020年11月10日载)本案中,W某收取他人支付的好处费,向他人提供自己名下的六张银行卡,其在意志因素上已经表现为放任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心态,构成间接故意——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综上所述,W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笔者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网络管理秩序需要依靠大家共同遵守,切不可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冒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应当妥善保管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切勿随意将银行卡借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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