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员工操作不慎,损坏了该设备的一个关键部件,于是甲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出售。
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但是在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突然失火,造成包括该套设备在内的车间所有财物被烧毁。得知设备被烧毁的消息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设备款,甲公司以未取得设备权所有权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该套设备的购买费用。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义务,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设备价款。
风险提示
根据本案情况,特提出如下风险提示:
1.注意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风险负担也采取交付主义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的;交付;,就是我把东西给你了,叫;交付;,但是我交付的同时,约定我保留所有权,所以交付时间是;甲公司提出购买,乙公司同意;,这个时候设备已经给甲公司了, 所以风险也转移给了甲公司。虽有保留所有权的约定,但在乙公司向甲公司完成出卖设备的交付后,风险仍移转给甲公司承担,这个是不能约定的,但是否转移所有权是可以约定。
2.注意双方公司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无需采用书面形式。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也即;典型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是书面,没有书面的,合同不成立。但;要式合同与典型合同没有必然联系;。买卖合同是典型合同,法律对此合同的形式没有特殊规定,即可书面约定也可口头约定。依据为《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