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出让手续的几种情况
转让管理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办出让手续: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这四种情况可不办理出让手续。
二是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五是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六是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对于暂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并在合同中注明。土地收益的征收办法,在国务院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对于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缴纳的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