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寻求这几个部门的帮助,即:房管所、工商局、法院。
1、逾期交房。
延期交房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开发商违约情况,但延期交付也应根据时间长度划分严重程度。现在大部分新房都是期房,但是如果买期房,确实会有一定的风险,其中逾期交付是常见的风险。因为很多买家租房等新房,逾期不交房会增加买家的经济压力。
2、与约定不符。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会夸大房子的一些优点,故意避免房子的缺点。开发商的违约还包括买受人收到房子后发现房子的质量与原合同不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差异(3%以上)、弧形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未能到家等,属于开发商的违约。如因一些小的质量缺陷与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则不视为开发商的违约。
3、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
除了开发商的承诺,开发商的外部宣传也会有虚假的成分,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设施与实际情况不符。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卖方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4、收费不合理。
购房者必须清楚地了解购房需要支付哪些费用。购房者在购房时还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收费情况,哪些费用应该收取,哪些费用不应该收取。比如收费时,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过共享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