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4%。
2021年10月,借款期限届满,在李四的多次催促下,张三迟迟不偿还借款,李四遂将其诉至法院。
在法院送达过程中,根据李四提供的张三地址及手机号均未能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至张三,最终以公告送达的方式作出缺席判决。
判决生效后,张三以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张三能否成功启动再审程序呢?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所谓的“新的证据”,是指再审申请人除了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外,另行向法院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
也就是说,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程序中已经充分行使了法律所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积极主动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是当事人的一项义务。
本案中,由于张三一直回避法院对诉讼文件的送达,拒不参加前期的诉讼审判程序,在判决生效后却以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应属于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并且经审查,张三提交的新的证据并没有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因此张三的申请理由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功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