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进行征收时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在实践中因征地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发生征地纠纷时需要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时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诉讼状,那么征地补偿诉讼文书是怎么写的?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征地补偿诉讼文书是怎么写的
征地纠纷起诉状
原告: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男,汉族,住长沙市**区**花园。
被告:欧**,女,汉族,长沙市**区**花园。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5**号文件批准,长沙市**区**街道**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7.0176公顷被征用作为****基地项目用地(本次腾地面积10.7864公顷)。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年*月30日发布了[20**]第0**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期限;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年*月24日及20**年8月2*日核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给被告,被告则须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完成腾地工作。
协议签定后,原告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款项提存到位,但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拒绝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原告遂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目前,该宗地的拆迁腾地工作已近尾声,但被告一直不配合拆迁,在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后仍拒不搬离征地范围,不履行征地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严重影响了该项目按期拆迁腾地。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2xxx年11月2日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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