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实用性强的合同,不仅具备交易中所必需的基本条款,还应包括根据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应当写入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审查合同时,要根据交易目的、合同类型、对方当事人特点、合同背景等情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加以前瞻性的预见并形成实用性的条款。
(一)根据特有的风险增加实用条款
以户外广告合同为例:合同中可以仅作一般性的约定,明确双方的一般性权利义务。但户外广告一般是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发布,且广告牌一般要用许多金属结构、板材。正因如此,一旦广告牌年久失修,或因风力作用等导致坠落或倒塌、脱落,如果因此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此类广告中,广告主必须与发布者或广告代理人明确约定管理义务人是谁,否则可能将有限的精力卷入不必要的争议中。
(二)根据违约的特点增加实用条款
同样以广告为例,无论是报刊杂志广告而是广播电视广告,由于广告的发布与各种市场营销活动有紧密的联系,因而任何的错发、漏发、少发都会对促销活动造成影响,这些情况都应当考虑进去,违约责任不能仅仅约定未发布时如何处理,其他的情况也要约定。
(三)根据产品的特性增加实用条款
某些产品或服务会带有固有的特点,这些固有的特点如果不加以约定往往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例如,对于需要通过计量手段验收或清点的产品,无论是以重量、容积或数量计算,一般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差,这就需要在合同中约定误差多少为正常的范围值,防止因误差而产生争议。
(四)根据对方的情况增加实用条款
这种视对象不同增加不同实用条款的方式并不是商业歧视,而是为了在交易过程中切实保护自身利益二在实践中,提供成熟产品的长期客户往往由于双方关系良好,即使产生争议,往往不看合同也能解决。但对于新产品或新客户,以及信誉不佳的客户,则必须有针对性地增加防范性的条款,防止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