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一) 已参加省属单位生育保险;
(二)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
二、申领程序
(一) 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应在3个月内为其办理生育待遇申请手续;
(二) 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证及复印件;
4、流产证明(仅限于流产的女职工);
5、产假证明书和诊断书;
6、产妇或流产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 医疗保险部工作人员在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生育保险,按时申请待遇,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将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四) 受理和受理保险待遇申请后,医疗保险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书面告知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将打印生育待遇核定表给单位和申请人。
(五) 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单位可凭受理回执到医疗保险部领取生育待遇核定表。
(六) 待遇核定后的第二个月10日前,省社保局一次性将核准后的生育待遇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七) 单位或个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生育待遇有疑问,应在15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