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李四因手头紧向张三借了6千元,并打了一张欠条。他俩分手后,张三多次索要,李四都以各种理由推辞。
张三便跑在李四的老家,将放大版的李四身份证照片张贴在车上,并带上大喇叭,对着李四家的位置,大声呼喊“还钱、还钱……” 。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三随后在网络平台上再次发布侮辱李四的话语,并附带了李四的身份证照片。李四起诉到法院,法院责令张三删除不当言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向李四公开道歉;同时,向李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好像不太公平呀?
首先,债务应当清偿,李四借张三的钱当然应当归还。但是,索要借款也应当依法进行,即便是合法的债权,也不能以违法的行为来追讨。
其次,对于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据损害的范围、方法、结果等综合判断后酌情确定,不能简单地与借款的6千元进行对比。就本案而言,张三不仅在李四家附近以大喇叭呼喊“还钱、还钱……”,而且还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侮辱李四的话语,并附带了李四的身份证照片,其范围与不良影响较大。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