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事实婚姻的规定 事实婚姻的认定 民法典

   2023-09-28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120
核心提示:问: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一方坚持“离婚”的,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离婚吗?(此处增加了一个小程序,请

问: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一方坚持“离婚”的,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离婚吗?

(此处增加了一个小程序,请在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答:未按《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第一编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未依照《民法典》第1049条登记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在此日期之前,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它将被视为事实婚姻,此后的所有案件都将被承认为同居。

在一定条件下保护事实婚姻,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具体待遇上应该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结案或者撤诉的,应当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并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不成的,通过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合法登记的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时,人民法院经调解不能和解,认为夫妻关系未完全破裂的,也可以裁定不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关系没有完全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然后给双方一个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只能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事实婚姻毕竟不是登记婚姻,双方都没有依法登记结婚。当一方坚持解除这种事实婚姻时,不可能强迫双方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即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待遇”不可能完全平等。

因为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冲突,所以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仍可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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