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心内容:,谁来抚养孩子的改变应该根据女方的年龄和父母的生活条件来改变。《婚姻法》的编辑会给你详细介绍监护权的变更。
父母离婚后,一般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哺乳母亲为原则抚养。母乳喂养后的子女因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可以看出,在两种情况下,谁来抚养孩子的问题应该根据妇女的年龄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与父亲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扶养条件,扶养义务未履行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儿童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不会对其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可以给予许可。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要由双方家长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情况判决。如果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2)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女性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其子女同住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爷爷奶奶单独生活多年,且爷爷奶奶提出要求并能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则可视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如果孩子是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当父母双方对陪伴其父亲或母亲的妇女的生活有争议时,父母应按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考虑孩子的意见。
此外,第6条还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