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可通过哪种方式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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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离婚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配偶将通过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承担抚养义务。这个时候,给抚养费的方式就会让人好奇,是一次

离婚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配偶将通过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承担抚养义务。这个时候,给抚养费的方式就会让人好奇,是一次性给完所有的抚养费,还是一年一次,还是一个月一次?针对相关问题,做了详细介绍。抚养费可通过哪种方式给

1.一次性付款。

虽然有人认为这种支付方式应该谨慎使用,但目前由于人们经济收入的大幅增加,工作转移频繁,也考虑到了法院执行的效率。当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时,往往采用这种方式。而这种方法被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付款和实物折扣。

定期付款一般按月、按季或按年支付,实物折扣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支付或实物折扣一般以十八周岁为基数,即具体数字为每月或每年抚养金额乘以将孩子抚养至十八周岁,计算一次性支付总金额。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生活的多变性,当父母的经济状况、赡养能力和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请求增加、减少或者免收抚养费;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原因包括:

1.原维修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孩子生病和上学,实际需求已经超过了最初的数额。

如果在上述原因后,孩子不抚养,如果不增加费用,就由抚养方承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生活费和教育费都要从实际出发。涉及人数较多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由决定的个人中的一方承担。现在比较突出的是择校费。例如,农村孩子被送到贵族学校。如果要一次性支付5万元或10万元,双方应协商如何承担费用。

至于减免托儿费,主要是针对提供者支付能力降低,经济收入减少;或者18岁以下的孩子已经赚取了劳动收入,可以用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目前实践中一次性缴纳较多,所以维修费用的变化一般占增加的绝大部分。

怎么可以降低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离婚后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然而,支付子女抚养费必须以父母的经济能力为条件。正因如此,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费时,往往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1)孩子的实际需求;

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

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分为:

(1)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金额一般可以是月总收入的20%-30%。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负担,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是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和奖金。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

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根据当年收入或同行业平均年收入确定维修费金额。

有特殊情况,如长期患有重大疾病的儿童,或残疾儿童,可适当增加。

也就是说,如果子女的实际需求减少,或者父母的实际承受能力减弱,要求减少子女抚养费是有道理的。毕竟,如果父母不能养活自己,又怎么能养活孩子呢?因此,pare

离婚时如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只要双方协商后没有大的意见,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如果你对给孩子赡养费或寻求赡养费的方式有任何疑问,欢迎你在网上找一位来自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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