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于2021年9月7日因病去世。婚后,牛某与韩共同生育了大女儿牛小丽(已于2020年5月30日死亡)、二女儿牛某2、三女儿牛某1。小李生了大儿子王。牛某死亡后,其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78718.40元,共计182718.40元。因韩、牛1、牛2、王之间存在继承纠纷,丧葬补助金由单位管理。
牛小丽从2012年至2020年照顾牛某、韩某十余年。牛小丽死后,牛某、韩某由牛某2、牛某1照顾。韩出生于1948年10月1日,月退休工资1785元。他患有脑出血、糖尿病和高血压,瘫痪多年。
2023年1月,韩某、牛某1向本院提起诉讼:1。他们要求共同分割牛某的抚恤金182718.40元(含丧葬补助费4000元),韩某分得50%,即91359.20元,牛某1、牛某2、王某各分得其余50%,16.67%,即30450元。
关硕
牛某死亡后单位发放的丧葬补助金4000元和抚恤金178718.40元,属于对亲属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抚慰性质,不是牛某生前取得的财产,不是牛某的遗产。故牛生前所立遗嘱中处分丧葬补助金4000元及抚恤金178718.40元的行为无效,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属于牛的配偶及子女的共同财产。牛某1自称办理牛某丧事花费12000元,但只提供了火化和骨灰存放的2360元正式票据,其他费用未能提供正式票据。但根据当地丧葬习俗,决定支持花圈、骨灰盒等费用5000元。牛某单位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明显不够安葬费,应从抚恤金中支付。剩余抚恤金175358.40元属于牛某配偶及子女共同财产。
韩老了,身患各种疾病,瘫痪多年,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本院认为韩应多分,判决韩分得40%的抚恤金,即70143.36元。牛某的三个子女在他去世前都在照顾老人,剩余的抚恤金由牛小丽、牛某2、牛某1三人平分。因牛小丽已死亡,其子王某代位继承,即牛某2、牛某1、王某,获得抚恤金35071.68元。综上,韩领取抚恤金70143.36元,牛领取丧葬费7360元,抚恤金35071.68元,共计42431.68元,牛领取抚恤金35071.68元,王领取抚恤金35071.68元。
最终,法院裁定:
1.牛的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82,718.40元,其中70,143.36元归韩所有,42,431.68元归牛1所有,35,071.68元归牛2所有,35,071.68元归王所有;
2.驳回韩、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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