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已婚,育有两子,C和d,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甲乙双方去世后,遗留的是一套房产。丁在公证处对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进行了公证,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产依法由一人继承,丙方也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丁反悔,想撤销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于是去公证处询问声明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公证法》第39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提出复核。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由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声明由丙方自愿作出,其含义真实合法。公证书内容不违法,与事实相符,因此本声明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况。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反悔放弃
继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后悔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予承认。”。所以丁才在遗产处理完毕后后悔放弃继承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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