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容易成为一种时尚,由此带来旅游业的发展,但是有关旅游服务的质量投诉也渐趋增多。为了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诸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3条也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2条也规定:“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刘先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依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8条的规定;同时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还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输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消费安全权的规定精神一致。依据第41条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因其违约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刘先生母亲的两颗假牙崩断的人身伤害,支付支付医疗等费用的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