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迁房买卖知识详解,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动迁房买卖可以去公证吗
很多人考虑到动迁房将来的过户风险想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据本人了解公证处现在对动迁房买卖合同公证事项不受理,现在做的都是委托公证,即房东将将来的交易过户事项委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如果办理公证委托事项,受托人尽量不要是买方自己,买方代理卖方有利益冲突,交易中心一般是不允许办理交易过户的),其实类似的公证委托卖方也是可以单方撤销的,从法律上讲,办理这种委托行为也没有什么意义,并且此类公证委托收费要比普通的委托收费高很多。
二、动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此类房屋虽然是动迁安置所得,但该房屋的产权是明确的,并且是房屋的所有权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性法规对此类房屋的的转让、出租有强制性限制。对于具有完全产权的财产,产权人享有物权法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三、动迁房的产权证能直接做成买家的名字吗
动迁安置房屋在没有办理产权证前出售,很多中介与动迁公司伪造动迁安置协议,变更被拆迁人,致使房屋产权直接登记在买家名下,此类买卖存在很大风险,如本案房屋产权证被交易中心依法撤销。撤销房屋产权证一是由于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二是涉案房屋尚未登记在被拆迁人名下,其尚未取得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没有取得物权的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涉及到产权登记及税费缴纳,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时,合同权利人不可以直接转入合同权利义务,该规定是为了避免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逃避税款行为。
四、如何防范动迁房的买卖风险
动迁安置房屋毕竟要满三年才能过户,时间跨度比较长,购买此类房屋的风险与购买普通房屋相比还是会大一些。在购买此类房屋时要注意防范这些方面的法律风险:(一)购房产权证还没有办出来的房屋,要注意核实动迁安置协议,要求动迁安置协议上的被拆迁人和同住人签字。在动迁安置协议上签字的人可能只有被拆迁人,但法定的同住人是拆迁安置房屋的共有人,所以在购买房产证还没出来的房屋时一定要求同住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很关键,约定要尽量详细,对付款方式、交房、交易过户、税费承担、户口、抵押、违约等条款要尽量全面,特别是违约条款的设定,要做到既要合法又要能制约对方违约,违约金约定过高法律不予保护,约定过低不能制约对方,所以在违约条款的设置上一定要重视。
动迁房买卖数量不断增加,由于操作过程不规范,导致过户时产生很多问题,最近因交易过户时间缩短到满三年,也产生了很多违约的情况,所以在购买此类房屋时不要太大意,还是要提高风险意识,考虑的情况尽量全面,把可能产生的风险设定在可控的范围内,保证房屋买卖流程有依据,各个环节顺利。在购买房屋涉及大额房款支付时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对交房后产生的专修费、物业费、水电煤有限电视等费用的缴费单尽量保留,以备将来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