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尺度,它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 1996)执行。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 1996)。该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6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在其后三年间,经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试用,累积了10余万试用案例的经验。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 470个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