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的划分规定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是建筑物以及建筑上的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可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建设单位以及相关的施工单位赔偿后仍然是存在其他责任人的,其他责任人也可以进行赔偿。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1、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的划分规定是什么? 2、高空坠物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3、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判什么罪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的划分规定是什么?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所有人就其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不存在过错,如事发时家中没人等负举证责任,免除了对受害人过分的要求,能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高空坠物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一旦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首先就要确定具体的责任人是谁,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否则的话就不知道应该向谁索赔。
《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高空坠物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高空坠物行为从主观责任上,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前者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高空抛物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高空抛物的行为,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具有故意,并视具体情况判断其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乃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针对特定人员,其行为也并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呈现可以控制的性质,考察其故意的具体内容,其行为完全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在其行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情况下,例如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动机,完全放任高空抛物的危险性,或者就是希望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发生的,毫无疑问可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注意的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形下,即使没有造成所希望的实际后果的,仍然可以对抛物行为人按照犯罪未遂认定。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判什么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只能是在找到了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因为高层以上的住户不可能全部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去量刑的,所以,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操作特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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