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很多人都以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办理了房产的抵押,那么借款万一收不回来至少还有房产,最多法院执行速度慢,但是至少是万无一失的。今天小编就把工作中遇到的自以为“万无一失”的案例分享给大家。在强大的民间资本过程中要注意风险的把控。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自然人A将自有资金500万元出借给开发商,开发商将名下的其中三套房产抵押给A,该不动产均已建造完毕半年以上。后开发商逾期还款,无奈诉讼至法院要求还款。
结果发现,该开发商所在的施工方案件早在法院进行诉讼,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已经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后诉讼至法院。
法律依据: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优先权的行事期限自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行使权利的方式可以在起期间进行诉讼、仲裁或催告(目前有部分法院认可书面催告对方且对方已对催告进行确认)
同时抵押权和建设工程受让权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租赁在前,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案例:自然人A将自有资金500万元出借给开发商,开发商将一套房产抵押给A,事实上是在借款之前就把该抵押物出租给了B,后开发商逾期还款,无奈诉讼至法院要求还款。
结果,抵押物出租在前,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法律依据: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实际中遇到企图使用“假租赁”去骗取“对抗”的,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真实租赁的认定是有效合同加实际占有使用,而且而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也就是20年,超过20年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物为唯一住房
案例:自然人A将自有资金500万元出借给B,B将唯一的一套房产抵押给A,后B逾期还款,无奈诉讼至法院要求还款。
结果,该房产唯一住房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执行时间被拖延。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该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但在法院的执行活动中,实际情况很复杂。
故,即便不动产已经设置抵押权,对于债权的实现并非是万无一失的。实际遇到的情况更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