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家室,因工作原因常驻外地,在工作中结识了年轻貌美的易某。易某是单身,王某对易某谎称自己离异,双方在交往数月后开始同居。同居关系维系了约半年,其间,易某流产一次。后来易某发现王某并非离异,遂提出分手并要求补偿。经几番交涉,王某同意分手并补偿易某20万元,先支付10万元,余款半年内付清。在支付了前期10万元后,王某给易某打了一张借条,借条中约定半年内偿还易某借款10万元。
借条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未按承诺付款,在与王某数次联系被拒后,易某打算起诉。
现实生活中,有配偶者与他(她)人同居,或者双方均有配偶而在一起同居的不在少数,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当解除时,有的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对于补偿金,有的是以借条、有的是以欠款,有的是以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正如本案,虽有借条,但并非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因同居分手导致的补偿金纠纷,这类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有的观点认为,王某与易某婚外同居属非法同居行为,因解除非法同居行为而约定经济补偿的,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也有观点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如果同居的对象是单身,且属被欺骗的一方,则补偿金具有侵权赔偿的性质,应予以支持,该侵权赔偿所致债务,属过错一方的个人债务,与该方合法配偶无关。如果过错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了该个人债务的,如日后其与合法配偶离婚,合法配偶可主张该履行债务款项一半的补偿款。二、如同居的对象明知对方有配偶,则在非法同居上自身也存在过错,无权要求支付补偿金。本案中,易某属被欺骗的一方,且流产对身体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伤,从当事方的过错因素以及公平原则的角度,借条指向的这10万元补偿金应予以支持。
另有观点认为,有配偶者与情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此补偿金债务属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即易某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王某支付后如果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应支持,但王某的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对于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如属被欺骗一方的,亦属于前述自然债务性质,未付的,可以不付,已付的,不能要求返还(一方合法配偶主张返还的除外)。受欺骗一方在感情方面自己有审慎的注意义务,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易某的借条指向的这10万元不应予以支持。
上述三种观点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都有可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