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煤矿工作,该劳务公司一直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致使李某在工作期间未享受任何社会保险待遇。2018年9月李某向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11月李某等人不服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共受理系列案9起,经调解劳务公司同意解除与李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具有经济性和人身性的双重属性,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我国劳动立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于不缴纳社保的书面约定,也不能排除该法定义务,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补缴社保费用、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