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取得号牌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机构管辖区的,持下列资料到原所有人机动车的管理机构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薄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军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材料和有关机动车登记表;
(3)机动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4)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引起的转移,应提交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节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公证书等资料;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5)要转移的机动车是非可疑车辆的证明材料;
(6)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是否达报废标准、是否右置方向盘等;
(7)机动车附加税转出通知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后,经车辆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车管机构应于办理,开具机动车转出通知单,收缴车辆牌证,将需转出的机动车档案交付新的所有人,并发临时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