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有哪些内容(最高检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09-30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810
核心提示: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无论是监察委转交的案件,还是公安机关及其他办案机关行使侦查权进行侦办的案件,包括检察院的自侦案件

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无论是监察委转交的案件,还是公安机关及其他办案机关行使侦查权进行侦办的案件,包括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审查批捕的权力均由检察院行使。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对于审查批准逮捕时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即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来考虑:

1、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

3、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讯问。4、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必要时询问。5、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必要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即可能要判处十年以上和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案件即符合逮捕条件。除此之外的案件,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就要考虑其社会危险性因素。在上述5个因素中,可以看出对事实的认定是批捕的基础。在有必要才采取的后面三个行动中,虽然检察机关的规定是必要时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但刑诉法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均规定了辩护律师有权提出辩护意见,说明真正的辩护从公安阶段的批准逮捕就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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