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长期共同生活,是变更抚养权理由吗?

   2023-09-30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340
核心提示:案情简介离婚后,儿子随刘某生活了几个月。2015年8月,黄某将儿子带至广东生活至今,并由黄某安排在广州市读小学。此后,儿子一

案情简介

离婚后,儿子随刘某生活了几个月。2015年8月,黄某将儿子带至广东生活至今,并由黄某安排在广州市读小学。此后,儿子一直由黄某抚养,并与黄某共同生活在广州。期间,刘某及其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黄某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因小孩户口在刘某处使其无法就读公立学校,黄某为此诉至法院。另查明,黄某目前在广州市务工,并在广东省清远市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刘某在新干县箱包企业务工,工资为每月4000元-6000元。两人均未再婚,但刘某已再生育子女。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从是否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灵创伤。本案中,虽然两人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父亲刘某抚养,但自2015年8月起,儿子一直随母亲黄某共同生活,至今已有四年多,已形成了稳定的学习、生活习惯,如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确实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从抚养能力看,黄某有强烈的抚养愿望和一定的收入及固定居所,具有抚养能力,且儿子已年满十周岁,经法庭征求意见其亦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黄某诉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结合刘某自身经济条件及被抚养人的实际生活状况,该院酌定刘某每年承担抚养费120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

律师说法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并非是离婚后就不能变更了,也并非是谁想变更就变更了,最终还是看孩子想跟着谁。子女说跟着谁就跟着谁,还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子女想跟着的一方必须有抚养能力,也就是说,在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前提下,子女又明确表示想跟着你生活,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变更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可以选择随父母一方生活。不管离婚的时候子女抚养权是怎么分割的,只要子女八周岁后,有这个意向,法律是可以支持的,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抚养权的变更,子女的意思自治时候很大的影响作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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