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判决、裁定。
这就明确了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要提起诉讼的,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判决、裁定。这就明确了为参加登记的当事人要受代表人诉讼裁判的约束。但未经登记的当事人只能通过单独起诉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认定人民法院裁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的裁判错误的,应当通过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予以救济,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同理,《民诉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虽然由其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其属于诉讼的当事人,自也不得对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情回放“五.一”小长假过完第一天,在广州从事食品经营的一顾问单位行政部负责人张经理来访,张经理告诉律师,2013年3月12日一客户向公司订购了一批产品,总货款10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交货,买方收货经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款。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向客户完成交货,产品经客户验收合格,但直到2013年5月底,客户仍未向公司支付货款。同年6月初,公司向客户发出货款催收通知后,客户回复:因我方法定代表人超出我方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违反了我方公司章程中“货款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当由股东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签订”的规定,所以客户认为法定代表人超出授权与贵司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相关责任应当由法定代人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双方就货款支付发生争议,张经理现就公司章程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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