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非法取证
(a)离婚诉讼中的非法取证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离婚案件取证复杂、困难。特别是在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时,很难获得和保全证据。以“小三”现象引发的离婚案件为例,此类案件的取证问题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在这种背景下,“私家侦探”应运而生。在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大量案件是由第三人的存在造成的。据统计,第三者造成的离婚率已经占到离婚原因总数的40%以上。但这类案件在证明婚姻一方过错时,总是遇到非法取证的障碍。根据《证据规定》第68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采用上述方式获取证据,那么获取证据就是违法的。
(二)非法证据收集的有效性
《民法典》建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深层追求。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负有证明对方有合法赔偿理由的义务。实践中不乏婚外情情况下收集证据的现象。鉴于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实际案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法院很难在不损害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情况下,保护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同时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当事人可以用一些“特殊”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下面讨论两种常用取证方法的有效性:
关于雇佣私人侦探。雇佣私家侦探后,通过伪装、跟踪、窃听和偷拍等手段收集证据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对于这个行业的利弊有很大的争议。由于私人侦探目前在我国没有被赋予法律地位,所以聘请“私人侦探”向人民取证是不可取的。但证据获取者的姓名和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获取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私人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性。《证据规定》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也可以作为证据。是指未经对方同意而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除非这些资料的获取方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我们看来,这并不意味着“偷拍合法化”。能否作为证据,不在于其私密性和保密性,而在于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