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 婚姻家庭 民法典内容婚姻家庭篇

   2023-09-30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300
核心提示: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新司法解释;)共有91条文,涵盖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六个部分。新司法解释虽与之前的内容高度相同,但也存在不少修改和亮点。

同居解除的调整

【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一方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重点解读】与原规定相比,新司法解释删除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解除 规章制度。即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双方是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婚,都不能单独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婚后父母子女全额出资,登记在一个孩子名下的房子的归属问题还有待讨论。

【原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仅赠与其一方子女,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认定该房产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删除,暂无明确规定。

【重点解读】关于父母对子女全部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的权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认定为属于一个子女所有,但新司法解释并未吸收第七条。因此,有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第29条认定为赠与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父母为子女买房支付全部款项,这显然不符合新司法解释第29条 双方购房 适用前提;其次,目前只公布了第一批司法解释。后续可能会有其他司法解释条款来解决这个房屋权属问题,不急于下结论。

但鉴于现在立法处于空白条期,为规避诉讼风险,建议家长在出资时做到以下几点:

1.为子女全款投资购买房屋的,房屋尽量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

2.买房时,父母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约定房子只归子女所有,并保留购房单据、投资凭证等。缩小确认婚姻无效的权利主体范围

【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一方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重点解读】首先,由于现行民法典已经把 婚姻 排除无效案件,对于请求确认无效婚姻的权利主体,新司法解释第九条相比原规定只保留了前三类。其次,法语更准确。在原文中 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的措辞调整为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

赋予无效婚姻案件的当事人上诉权

【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删除这一条款,在婚姻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将不再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

【重点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但新司法解释直接删除了这一规定,意味着无效婚姻案件不再是一审终审。如果一方或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享有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救济权利。

统一文档的标题

【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幸存的配偶是被告。

夫妻双方死亡的,不列为被申请人。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该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双方为被告。

配偶一方死亡的,未亡配偶为被告。

【重点解读】此条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改变的是 申请人 成为 原告 。事实上,即使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 原告 被告 那是用来做判断的名字。这种对原被告的统一变更更加规范,突出了法律术语的严谨性。

在计划期内,5年内禁止强迫婚姻

【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1052条 一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重点解读】该条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因受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不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行使撤销权最长期限为五年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胁迫人的权利。

明确夫妻之间部分不动产产权的赠与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原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新规】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同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当事人请求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重点解读】此次修改明确了夫妻间部分财产赠与的规定。过去,法律规定含糊不清。由于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关系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所以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了房屋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即使是赠与公证或者房屋变更登记等双方共有的约定,赠与人也有权随意撤销。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主体范围增加[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且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重点解读】与过去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9条第2款增加了;成年子女;也可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但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因为如果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新规】民法典婚姻家庭系列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母或者成年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成立。

[重点解读]与过去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了 成年子女 也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但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因为如果让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的诉讼,可能会导致他们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

明确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原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函》在夫妻

【新规】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重点解读] 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过去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但最高法院在1991年(91民合字第12号)以函的形式作出了答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以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中进一步确认,经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变更子女抚养年龄的调整[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

【新规】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子女已满八周岁,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重点解读】以前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最高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第16条第3款也规定,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有能力抚养的,法院可以变更其抚养权。现行民法典已将此年龄限制调整为8周岁,与之配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也将 10岁 降级到 八岁 即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发生变更时,法院会尊重该子女的真实意愿,按照其意愿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支持变更。

诉讼时效的调整,统一为 三年

1。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原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财产分割协议的订立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新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一编第七十条夫妻在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另一方侵害自己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婚姻财产的[原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新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一编》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3。无过错方离婚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下列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2)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三)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在一审中未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已明确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新规】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形: (1)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依照《民法典》第1091条,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据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另行起诉。(三)在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第一审被告未依据《民法》第一百零九条主张损害赔偿的,二审期间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89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重点解读] 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民法典实施前,普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设定为3年。但在婚姻法领域,比如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撤销,应当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无过错方的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夫妻财产再分割请求权,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因对方侵害自己的财产。诉讼时效有其自身的要求。是否有必要与《民法通则》同步,调整为三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现在新的司法解释是终审,上述案件的诉讼时效统一为三年,以后也不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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