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就是否离婚或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需要注意的几点: 1、当事人出庭问题 婚姻具有很强的人生属性,夫妻关系是特定的人生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为查明事实和做好诉讼中调解工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中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当出庭,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也要向法庭出具书面意见。也就是说,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必须出庭的,除特殊情况外。 2、判决离婚的标准 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基本上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也一直延续到民法典中。在法律条款中一般都是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对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罗列。笔者在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 当然上述条款并不只是提到了诉讼离婚,还有两种调解,即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有关组织进行的调解和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进行的调解。对于有关组织的调解,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及最终接受调解结果,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其对当事人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不经过有关组织调解或经过调解又后悔的,依然可以道法院进行诉讼。而诉讼中的调解,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会有以下几种结果:1、调解和好,一方撤回离婚诉讼;2、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协议;3、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